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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23年04月03日 13:3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预防和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与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含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活动的各类实验(实训)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及社会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掌握主动、快速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为主要校领导或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成员为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技术专家等。指挥部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组长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相关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实验室安全有关人员等。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和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危险源做好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准备,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做好现场救援工作,确保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并保护现场。

(四)及时、准确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六条  各实验室、实验中心(以下统称“实验室”)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为实验室负责人,具体成员由实验室内部确定。救援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日常应急宣传教育、物资准备及演练培训,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第七条  在事故应急处置阶段,各级机构组成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及时指定临时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与响应

第八条  各单位及实验室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检查整改等工作,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及实验室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根据危险源变化等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状况,发现人员受伤或感染等应立即处置、报告。

第九条事故应急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类型、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4.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应在开展救援、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上报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流程为:报告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党政办公室及有关校领导。

(四)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条  火灾事故:实验室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阻断危险源(如切断电源、火源或关闭管道阀门等)。火势较小时,应迅速用灭火器材灭火,防止事态扩大。若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不能及时切断电源时,应用绝缘物挑开电线。未切断电源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后,应及时进行救治。

第十二条  烫伤事故:应立即用凉水给伤口降温,避免伤情扩大。伤口较小时,可用烫伤膏涂抹在烫伤部位,促进伤口愈合。伤口较大时,首先对伤口消毒,并尽快送医院救治。   

第十三条  爆炸事故:实验室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阻断危险源(如切断电源、火源或关闭管道阀门等),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中毒事故:

(一)经口腔中毒:应立即刺激催吐,反复漱口,并迅速送医院救治。

(二)经皮肤中毒:应立即使中毒者脱离中毒场所,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对于粘稠毒物,应先用布尽量擦去,再用水冲洗)后,及时送医院救治。

(三)经呼吸道中毒:有毒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气源,同时打开门窗,启动通风装置。对于吸入毒气中毒者,应立即将其移至安全地带抢救,并尽快送医院救治。

第十五条  化学灼伤事故:应立即脱离与化学物的接触,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伤口,冲洗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溅入眼内时,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冲洗。冲洗时,眼睛应在洗眼器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持续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处理后,及时送医院救治。

第十六条  化学泄漏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水源并禁火,建立隔离缓冲带,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救援人员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进入现场,探查事故成因,及时封堵泄漏处,并抛撒适宜物品,覆盖外泄的化学物。液体泄露时,就地堆砌围堰,用干沙子等材料吸收中和泄漏的化学物。收集的泄漏物需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机械伤害事故:应立即切断动力,停止设备运转,并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及时送医院或请医疗人员到现场进行救治。在受伤人员得到救治后,应在现场设置隔离障碍及警示标识,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后造成二次伤害。

第十八条  放射源及危化品丢失、被盗事故:应立即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学校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放射源泄露、辐射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同时保护好现场,实施现场警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放射源,将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救治。学校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病原微生物泄漏事故:应立即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现场消毒。将受感染人员送医院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学校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事故:在确保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院或请医疗人员到现场进行救治。学校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完全消除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单位提交事故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经济财产损失、造成的环境影响与社会危害、责任分析、追责建议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及隐患,应立即整改。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及管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依法依规落实事故中受伤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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