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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23年04月03日 13:2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落实到全部环节。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学校等实验室安全规定、要求,或因未尽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条  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含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活动的各类实验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追责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分为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处分方式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经济处罚方式:扣发教职工绩效工资、扣除二级单位年终奖励性绩效。

(三)其他处理方式: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关闭实验室进行整改;减少研究生招生名额或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取消评优评奖、升职晋级、科研项目申请及各类人才评选资格等。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指导教师、研究生导师、学生和相关人员);

(二)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团队)负责人(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则归为上述第一类);

(三)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学校领导责任追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事故分级和追责办法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本办法所称“低于、以下”不包括本数或本级,“高于、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

(一)实验室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但尚未造成后果的:

1.实验室安全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如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评估不到位、无安全信息牌、无危险防范措施、无事故应急预案、无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安全日志或安全值日制度缺失等;

2.未根据要求及时检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知晓相关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或被废弃实验室等;

3.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演练,或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或者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危险实验的安全教育等;

4.未配备实验室防护用具、安全设施或消防设备,或者挪用、损毁安全用品,封闭、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等;

5.在实验室吸烟、做饭、饮食,或在实验室附近通道、楼梯间等区域吸烟等;

6.违反国家、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

7.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8.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或管理;

9.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离岗,没有值守;

10.其他安全隐患。

(二)一般安全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

1.违反国家、学校、二级单位等规定,有以下行为的: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接受或者运输易制毒(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等;

2)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

4)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等;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事故;

3.其他对学校环境、秩序或声誉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事故。

(三)中等安全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接受或者运输剧毒品;

2.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高于1万元、低于5万元;

3.其他对学校环境、秩序或声誉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

(四)严重安全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5万元、低于20万元;

3.其他对学校环境、秩序或声誉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故。

(五)重大安全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

2.造成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其他对学校环境、秩序或声誉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故。

(六)司法机关、消防、应急、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处理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九条  实验室出现安全隐患,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等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等处分,并视情况关闭实验室进行整改、给予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级别的实验室事故,均需关闭实验室进行整改,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评估及准入培训和考核,经所在单位验收合格,报学校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团队)负责人等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处理;

在此基础上,根据事故级别,另行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团队)负责人等的处理:给予教职工警告处分,扣发2千元以下绩效工资,取消1年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给予学生警告处分。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校内通报批评,扣除2万元以下年终奖励性绩效,取消该单位当年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视情况取消该单位党政领导等相关人员当年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二)中等安全责任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团队)负责人等的处理: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等给予教职工警告、记过处分,扣发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绩效工资,取消1年内各类评优评奖、升职晋级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1年内科研项目申请资格,并减少其下次研究生招生名额1人。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校内通报批评,扣除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年终奖励性绩效取消该单位及党政领导等相关人员当年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三)严重安全责任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团队)负责人等的处理: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等给予教职工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扣发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绩效工资取消1年内各类评优评奖、升职晋级及人才评选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2年内科研项目申请资格,并减少其下次研究生招生名额2人。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校内通报批评,扣除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年终奖励性绩效,取消该单位及党政领导等相关人员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等给予党政领导等相关人员党纪或政务处分。

(四)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团队)负责人等的处理: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等给予教职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扣发1万元以上绩效工资取消2年内各类评优评奖、升职晋级及人才评选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3年内科研项目申请资格,并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一次。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校内通报批评,扣除10万元以上年终奖励性绩效,取消该单位党政领导等相关人员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等给予党政领导等相关人员党纪或政务处分。

(五)由司法机关、消防、应急、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处理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等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则按照校内相应级别的事故追责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最近一起事故发生一年内,事故单位再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后一起事故加重一级处理;一年内发生第三次及更多次安全责任事故,除对事故加重一级处理外,学校对事故单位及党政领导等人员另行加重追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事故、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加重追责。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等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直至开除等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

(二)接到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

(三)未及时履行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如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学校先行承担的,学校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四章  追责程序和执行

第十四条  追责程序

(一)出现实验室安全隐患

发现或知晓隐患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立即督促实验室整改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整改情况、追责建议等内容汇总形成《隐患情况报告》,三日内报送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核查,讨论确定《隐患情况报告》中涉及的事故责任、追责方式等,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二级单位执行。

(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级别的实验室事故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救援,开展事故调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损失、责任分析、追责建议及整改措施等内容汇总形成《事故情况报告》,三日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报送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

2.实验室治安、消防等安全事故的处置牵头部门为保卫处,实验室其他安全事故的处置牵头部门为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3.牵头部门分别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吸纳实验室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对二级单位提交的《事故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核实事故原因,核定事故损失,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分别移交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院(工作部)、学生工作处(部)等部门进行追责处理。相关追责职能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告知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听取相关单位、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汇总事故级别、事故过程、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等内容,综合各追责职能部门反馈的结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对教职工的处分按照《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实施;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实施。

第十五条  追责方式的执行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会同实验室所在单位执行;

(二)对教职工的处分,分别由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教职工所在单位执行;对学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工作部)或学生工作处(部)会同学生所在单位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单位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理方式的,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作出追责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对此申诉期已有规定的另行遵其规定。申诉期间,原追责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处分申诉、复核及解除依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以本办法为基础,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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