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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23年04月03日 13:2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率,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单台(套)原值为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且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择优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系。校级管理单位是分析测试中心,院级管理单位包括各学院、独立平台、重点实验室、中心等。     

第四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核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制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建设武汉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核定并在共享平台公布校、院两级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目录;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组织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分析测试中心、各学院、独立平台、重点实验室、中心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职责有:制定开放共享仪器操作规程;提供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功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测试送样条件要求等)、开展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向校内外用户提供分析测试服务;管理、运行、维护所属大型仪器设备;制定并在共享平台公布所属大型仪器设备测试收费标准;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绩效考核,并形成绩效分析报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依托“武汉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明确使用和维护责任,并将相应要求张贴在仪器设备旁醒目之处。在管理系统内公布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九条  各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并做好合同归档登记。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故障、维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及操作培训工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凡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认证计量检测等资质、需对使用仪器设备出具测试报告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质量管理,按时对仪器设备进行合格检定,提高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保障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收费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仪器设备开展有偿服务,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费用,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无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执行;既缺乏标准又无可参照的,综合考虑实验材料、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房屋占用、设备折旧耗损、设备设施维修、测试人员劳务等要素,按校内和校外收费标准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公示后执行。     

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开放共享收入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由各单位根据预算额度编制支出预算后使用,主要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运行支出。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校内外收费均需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收费、公款私存、截留、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运行支出费用纳入各单位预算管理。运行支出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材料消耗、维护费用、维修费用、配套设施购置、功能开发与升级改造费用、测试人员业务培训费用、测试人员劳务支付和绩效奖励等。运行支出费用的报销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五章  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凡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升级、改造等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的支出首先从各自共享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校级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分析测试中心年度预算经费中支出,院级开放共享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院级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从所属管理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支出;以上仍不足时,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补足。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年度对各单位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绩效考核,并会同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形成绩效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研究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服务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高、开放共享管理规范和绩效考核优秀的管理单位,学校将在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经费上给予倾斜支持;对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开放共享管理不规范和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学校将责成其整改,并减少对其新增资产经费投入。

各单位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仪器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相关人员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再次申请购置时学校将给予重点支持,原则上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购置该类仪器设备;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学校不再批准申请购置该类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遵守统一安排、违反应享尽享原则、故意不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对其维护维修费用不予支持,由其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免税进口大型仪器设备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需符合《纳入国家网络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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