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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08月26日 16:12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武汉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药品器材室、研究生指导室、工程实践车间及生产车间等。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人事处、基建与维修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部)院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制度建设,重点监督各使用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辐射装置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责任。

(二)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申购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实验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各单位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培训。

(三)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四)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及其导师开题时是否具备能够开展相关实验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五)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技术安全指导、监督与检查,在科研立项环节对安全实验条件进行审核。

(六)人事处负责对学校引进的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的人员或进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的人员是否具备开展实验必需的安全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对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对新建实验室的设计是否适合做实验、改造和扩建实验室是否落实安全标准进行审核,并负责落实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八)各学院(部)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与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具有本单位学科专业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实验室(中心)主任对本实验室(中心)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实验用房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实验用房负责人应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做好信息报送工作。鼓励科研团队自主聘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第七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含临时来访人员)都必须服从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条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都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测试,测试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建立常态化实验室安全检查机制。二级单位每月对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开展一次集中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安全设施配置及有效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管理。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应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和器材有序摆放,保障走廊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相应的用电、用水、用气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开展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教育。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电、水、气等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气源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需长时间通电运行产生实验数据的实验室,应密切关注用电设备安全状态,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安装远程监控设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易燃物、易爆物。

第四章 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学校根据“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

第十九条 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储存、领取、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实验剩余病原微生物要妥善保管、规范处理。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消毒、灭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安全标准纳入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中,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落实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辐射装置安全管理按学校专门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保障仪器设备可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有关停水停电和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对贵重仪器设备提前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少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使用完毕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应按规定存放,妥善保管,不得带离实验室或外借。确有需要外借的应履行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指实验室中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由生产厂家负责。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维护工作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特种设备的使用、保养台账。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管理规范、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二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专用房间内。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倾倒。

第三十三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保持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完好并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三十四条 严禁使用超期特种设备。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通过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实现全覆盖。各单位对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集中教育活动每学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活动,保存相应记录。

第三十七条 注重将安全规范教育抓在平时、抓在经常。实验过程必须有人现场值守。禁止在实验室吸烟、加工食物、住宿。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相应认定和处理。超出学校权限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因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不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未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由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给予党纪处分和作出行政处分;或由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综治工作考核体系,与本单位综治目标管理同步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单位资产调配、设备采购和维修计划安排等关联。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一)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管理规范、责任到位,有效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单位和集体;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有效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减少学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三)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保护学校财产有突出贡献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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