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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2019年03月26日 11:36  点击:[]

武汉工程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辐射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辐射装置安全和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辐射装置的人员、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辐射装置的购买、使用、报废等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辐射装置是指X射线机、X射线衍射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X射线分析显微镜等。

第四条 在校园内使用辐射装置,必须接受政府环保、卫生等部门及学校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学院(单位)必须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装置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辐射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专职人员名单需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及时通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做相应变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六条 学校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管理。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负责各相关学院(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学院(单位)根据辐射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学院公章)等。

第九条 各相关学院(单位)新进购置辐射装置时,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指定专人填写《辐射类装置购置申请表》,由单位分管领导初审后经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政府环保部门审核签批。

第十条 各单位拟报废的辐射装置必须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政府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章 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辐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辐射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二)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三)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四)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政府卫生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对辐射性工作人员具体管理要求:

(一)新参加辐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政府卫生部门指定的湖北省卫生防疫站体检。

(二)体检合格后,参加政府环保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同时须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训。

(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辐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四)辐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手续,交回《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及个人剂量监测计。

(五)学校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因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 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新建(含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政府环保等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辐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政府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辐射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辐射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进出辐射工作场所须登记。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标识,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六条 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辐射工作时,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政府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他用。

第十七条 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辐射装置报废、转让、调拨等,应及时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及装置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以便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第五章 辐射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九条 发生辐射事故(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事故等),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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