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七类化学品。我校危险化学品分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中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等六大类;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12年版)中的335种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化学品(详见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详见附件二)、公安部编制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六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详见附件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保卫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相关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专职人员名单报总务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及时通知总务处做相应变更。 (三)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总务处备案。 第五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保卫处代表学校统一办理公安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或存放证明,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报备案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 实验室购买危险、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在总务处网站下载),内容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拟购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在总务处网站下载);申购实验室提供有资质供应商资料。 (二)单位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务处审核同意后,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保卫处、总务处向公安机关上报审核签批,办理相关购买事宜。 (三)公安机关审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四)购买供货。根据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购实验室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同时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反馈给总务处存档。 第八条 申请进口危险、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危险、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使用及处置 第十条 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中的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储存和保管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学校设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管理,所有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统一集中储存和保管。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 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 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领用化学品,须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仓库化学品申请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学校剧毒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管理及费用由学校统一支出。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总务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总务处。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