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和保证学校事业的发展,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学校家具范围:教室用课桌椅、讲台、黑板、办公桌椅、会议桌椅、工作台椅、阅览桌椅、寝室桌椅(凳)、柜、书架、期刊架、微机桌、床、沙发、餐桌椅等,包括木制、钢木和钢制结构的各种家具。实验室专用家具及医院的专用诊断床等不列在家具中。 第二条总务处对全校家具实行全面统一管理。负责全校家具的购置计划、总帐管理、调配手续办理、赔偿、处罚和家具报废审批、废旧家具回收等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家具属于高等学校十六大类固定资产之一。各院(部)、处(室)、中心等家具使用部门必须安排专人或兼职对本单位家具的使用过程进行管理,配合总务处做好建帐、维护、归还、报废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需要购置家具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或由学校统筹规划,并按程序和相关规定逐级审批和购置。 第五条购置的家具,均须到总务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等手续,才可到校计划财务处予以报销。对馈赠的家具,要按家具管理办法予以登记上帐。 第六条家具调入、调出时,家具管理员要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帐,保持帐物相符。资产管理科应不定期的对各单位家具进行抽查,核对家具三级帐的帐目情况,以利于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各单位在更换家具管理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帐务的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家具原管理人的责任。 第八条未经总务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外租、外借。 第九条学生食堂及教工食堂等对外转包的场所,家具保管单位应对学校配置的家具与承包方当面点清并列出家具清单,双方签订保管使用协议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保证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对损坏及丢失的家具照价赔偿。 第十条由于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家具丢失或家具损坏失去使用价值,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折旧后的价值视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或处罚(办公家具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的家具折旧率每年按10%计算)。 第十一条单身教工凭住房通知单领用单身宿舍生活家具并交纳一定的家具押金。当单身教工退出宿舍时要退还所领用家具,管理员对家具验收后,退还押金。对丢失和损坏家具按折旧后的价值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对学生宿舍及教室家具,楼栋值班人员应加强管理,不准擅自将家具搬出室外,切实保证家具使用过程监管职责的落实。使用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教育学生爱护公物,对损坏、丢失家具者有相应的赔偿、处罚措施。学生调整宿舍,宿舍管理员应对原住房家具实行验收,对家具的缺失(自习桌抽屉用于搬细小物品后丢弃)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款上缴学校纳入家具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或丢弃。否则追究使用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家具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报废后,由总务处统一处理,残值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缴处理并核减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处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