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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11月30日 19:27  点击:[]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造成公害,改善师生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全校师生应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条例,主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对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条 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明确职责。设立校辐射安全

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各学院(部)有一名领导负责环保工作。各中心实验室设立兼职环保员,对本室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工作的好坏应作为考核干部、衡量部门工作优劣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校实验室新建、改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三同时”审核表的不得开工生产。“三同时”申请可由环保办统一向环保局办理。

第四条校实验室废水不得任意倒入下水道、厕所中,必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的废液要集中收集、分类存放。

2、收集的废液主要为有毒有害液体。有毒害废物的分类方法按国家环保局公布的有毒有害废物的分类,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共分为农药、有机溶剂、有机树脂类、新化学品废物、感光材料、金属有机化合物、芳香族化合物、有机卤化物、卤化有机溶剂、含硫有机化合物、含氮有机化合物、无机氰化物、含铜废液、含砷废液、含铅废液、含镉废液、含锌废液、含汞废液、含银废液、药物中间体废液。不属于上述20类的有毒有害废物可与校环境保护办公室联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废液收集程序

①实验室向校环境保护办公室领取废液收集联单(一式四联)。

②实验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应详细填写联单上内容,特别应指出废液中主要成分及废液特性。

③联单中第一联贴在废液桶上,第二联送校环境保护办公室,第三联由实验室保存,第四联由学院集中保存。

4、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安排每月的最后一周周四下午集中收集各学院废液,实验人员将联单及废液送指定地点,废液收集人员在联单上“废液接受方”一项填写接受日期,核实内容后签收。如废液提供方没有提出废液及废液特性,收集人员可拒绝接受此废液,并报告校环保办公室。

5、收集来的废液分类存放在收集站,由校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联系处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害废渣不得放入垃圾箱内。若在校内临时存放时,对存放地点应做好防渗漏底脚、挡风墙及雨蓬,防止污水渗入地下及废物随风飞扬。有害废渣应向环保办联系送到专门的地点进行处理。

第七条校内不得焚烧油毡、树叶、木材、垃圾、橡胶、塑料等产生有害烟尘及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或敞开熔融、加热沥青。原有的熔融、加热沥青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地防治黑烟及有害气体的措施。

第八条使用鼓风机及压力排气等产生噪声的地方,应采用消音装置,或隔音墙,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在教学区和夜间生活区禁止揿喇叭,以形成良好的校园环境;建筑施工单位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学院应重视和加强对所属实验室环保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和检查,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毒、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各实验室主任要抓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和“三废”处理规程。重视环保工作宣传教育,对各类学生和新来实验室工作人员,坚持“先教育,后实验”的制度。根据需要,实验室可设一名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环保工作,做好“三废”处理;

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不得污染校园环境;实验室应尽量避免选择污染严重的教学实验、论文题目和科研题目,在确定方案时,应同时提出有效的污染治理办法,对无法避免污染的实验应停开,或另选流程;实验过程中如有有害气体产生,应在通风橱内或通风罩下进行,产生的有害气体的气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加以吸收。

第十条校环保办公室对全校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校“三废”排放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并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环保条例者,视情况进行处理并追查责任。

                                                         武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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