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2018年度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分各学院自查自纠和学校检查两个阶段开展,现就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照2017年度我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自查制度落实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1.检查范围:学校科研实验室及装置、危险品存储及处置场所。
2.检查内容: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责任机制落实情况、资质和基本设施运行情况、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情况、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管理、废弃实验室和危险品处理情况、安全教育及应急预案设立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工作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1. 各学院(中心)按照要求进行布署动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可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8)》(附件2),组织力量对本院科研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和自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措施,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各学院(中心)要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台账。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做好整改记录,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3. 各学院(中心)应于9月18日前,将学院科研实验室的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附件2)及整改情况、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纸质版要求有学院分管院长签名,同时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请通过学校OA系统站内信发给实验室管理科刘乘胜。
(二)学校检查工作阶段(9月20日-9月28日)
1. 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学院(中心)的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2. 10月8日前,完成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及整改情况报省教育厅。
特此通知。
附件:1.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8)》
3. 科研实验室的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4. 科研实验室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18年8月16日